《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期货犯罪内容
Release time:
2021-06-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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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作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稳推进注册制高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旧规 |
新规 |
第一百六十条【期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百六十条【期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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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要点:
(1)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旧规 |
新规 |
刑期上限为5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个人罚金为资金1%-5%; 非法集资单位罚金为资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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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限为15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个人并处罚金,取消5%上限; 非法集资单位罚金为资金的20%-1倍。 |
(2)扩大了证券发行文件的列举范围,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3)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法律依据,与新《证券法》相衔接。
(4)强化“关键少数”刑事追责。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特别刑事责任追究。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旧规 |
新规 |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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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腔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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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要点:
(1)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旧规 |
新规 |
刑法上限为3年有期徒刑; 罚金数额为2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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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限为10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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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关键少数”刑事追责。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违规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特别刑事责任追究。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旧规 |
新规 |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外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外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修改要点:
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旧规 |
新规 |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持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修改要点: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新《证券法》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动,与新《证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在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证券期货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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